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中市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生產事業、促進會員團結合作、保障會員權益、改善會員生活、增進會員知能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龍公司)為組織範圍。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龍井區龍昌路一○○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正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會員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服務、康樂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修正事項之推動。
五、會員及本會幹部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七、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八、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會員統計資料之編製。
​九、協助會員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
十、其他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三章 會員及贊助會員
第八條 凡在中龍公司服務員工,除一級主管以上、人力資源處人力管理組組長、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契約人員外,均具會員資格,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因離職或職務異動致喪失會員資格者,分別自離職或異動生效日起視為出會。
第十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任、被選任、解任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團體協約、服從指導、履行決議並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背前條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聲譽或致本會或其他會員蒙受損失,經監事會查證屬實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但停權、除名處分辦法另訂之。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不得再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凡符合第八條會員資格而未加入本會者,應於本會通知入會起一個月內辦理入會,因延遲入會,應繳納入會費及補繳應入會期間之經常會費。出會再入會者,應再繳納入會費並補繳應入會期間之經常會費及有留職停薪者未轉贊助會員之期間所有經常會費。
第三、四項補繳相關規定會費後亦不得享有該期間之權利,且須自加入日起滿六個月後始得行使會員之權利。
具備第八條會員資格之中龍公司員工未遵守上述各項規定者,若欲享有本會依團體協約、勞資會議、團體協商與勞資爭議之處理所約定之勞動條件,應支付一定費用後使得適用,所支付一定費用由本會與中龍公司視個案議定之。
第十三條 會員經除名或出會時應繳還會員証,如有欠費並須繳清。
第四章 組織
第十四條 下列人員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未具第八條會員資格之中龍公司員工。
贊助會員於繳交入會費(留職停薪者除外)與經常會費等額之贊助款後,始得享受本會提供會員之互助、慰問、事故調解等福利、服務事項,但無選任權、被選任權及解任權。
留職停薪人員應轉贊助會員,如未轉贊助會員視為出會。
本會聘雇之會務人員應為贊助會員。
加入本會之贊助會員,加入後得選擇退出,惟退出後不得再申請加入(留職停薪復職成為具備第八條會員資格之中龍公司員工除外)。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一切事務。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八十人、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常務理事五人,分別組織理、監事會,理事長為當然理事、常務理事,與理事互選之常務理事四人組織常務理事會,監事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執行監事會決議並與理事長分別主持日常會務。
第十七條 前條理、監事、候補理、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年滿二十歲之會員代表中選任之。
第十八條 本會設主任秘書一人,並設總務、服務、福利、安衛環保、組訓、文宣六組。每組設組長一人,由常務理事、理事兼任,組員若干人,由理事、監事兼任;秘書若干人,由中龍公司借調及本會聘僱人員擔任之,並接受主任秘書之指導,辦理各該組日常會務。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調兼之會務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受停權處分時,由常務理事推選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召集人受停權處分時,由監事推選一人代理之。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出缺時,按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
第廿一條 本會為因應會務推展之需要,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其有關設置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二條 本會有關職員選任暨解任辦法另訂之。
第五章 權限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本會章程之修改。
二、與本會有關之工會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事宜之決定。
三、本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辦法之訂定及修改。
四、會員之除名。
五、理事、監事、理事長之選任或解任。
六、理事長出缺後,遺留之任期達一年以上時,由會員代表補選繼任理事長。
七、本會工作方針及計畫之決定。
八、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監察報告之聽取與審查。
九、本會預算之審核及決算之承認。
十、基金之設立及運用之監督。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廿四條 理事會權限如下:
一、處理本會會務。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三、辦理會員入會、移轉及出會事項。
四、擬定工作計劃及編撰工作報告。
五、籌集經費並編訂預、決算。
六、基金之管理運用事項。
七、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八、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九、選舉常務理事。
十、推派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團體協約代表。
十一、處理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廿五條 常務理事會權限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綜理理事會會務。
第廿六條 理事長權限如下:
一、執行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之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集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四、督導會務人員處理日常會務。
第廿七條 監事會權限如下:
一、稽查本會各項業務之進行狀況。
二、審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得列席理事會。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八條 監事會召集人權限如下:
一、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二、召集監事會。
三、綜理監事會會務。
四、得列席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廿九條 本會定期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二、理事會:每一個月舉行一次。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四、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舉行一次。
第三十條 本會臨時會議分下列三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或監事會決議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
二、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三、監事會臨時會議: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第卅一條 會員代表應按時出席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之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惟每一會員代表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卅二條 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議決,但第廿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應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議決。
第六章 經費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一、入會費:每一會員、贊助會員每月經常會費三倍,入會時一次繳納。
二、經常會費:
(一)每一會員、贊助會員新台幣貳佰壹拾陸元。並於中龍公司年度調薪生效當年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依每次平均調薪幅度調整之。
(二)經停權後復權者:不需另繳入會費,惟須補足積欠之經常會費並加計行政作業費,且不得享有該停權期間之權利。
三、基金及其孳息:本會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實施。
四、臨時募集金:本會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報請台中市政府備查後行之。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有關事業單位、機關之補助費。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二、四款金額之繳交方式得洽請公司協助統一於每月五日發薪日自每位會員薪給中代扣之。
第卅四條 本會財產狀況及經費收支情形,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乙次。並按月由理事會編造月報表送監事會審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指派之監事查核之。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委員會組織規則另訂之。
第卅八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一○○年七月十九日第一屆第一次臨時代表大會修訂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廿一條,第廿三條至第廿五條、第廿七條、第廿九條、第三十條、第卅一條、第卅五條、第卅六條,總計廿二條,並增訂第廿六條、第廿八條
一○○年十月廿八日第一屆第二次臨時代表大會修訂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廿一條、第廿二條、第廿三條、第廿四條、第廿五條、第廿六條、第廿七條、第廿八條、第廿九條、第三十條、第卅一條、第卅二條、第卅三條、第卅四條、第卅五條、第卅六條、第卅七條、第卅八條、第卅九條、第四十條;並刪除原章程第九條。
一○一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屆第三次臨時代表大會修訂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一屆第四次臨時代表大會修訂第十五條、第廿六條、第卅一條。
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二屆第一次臨時代表大會修訂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廿一條、第廿二條、第廿四條、第廿五條、第廿六條、第廿七條、第廿九條、第卅一條、第卅三條。並刪除原章程第卅二條。
一○三年三月廿一日第二屆第三次臨時代表大會修訂第廿二條。
一○三年十二月廿五、廿六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廿一條、第廿二條、第廿三條、第廿四條、第廿五條、第廿六條、第廿七條、第廿八條、第廿九條、第三十條、第卅一條、第卅二條、第卅三條、第卅四條、第卅五條、第卅六條、第卅七條、第卅八條、第卅九條,總計廿九條,並增訂第十四條。
一○四年十二月廿四、廿五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廿四條、第卅三條、第卅四條。
一○五年十二月廿九、卅日第二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卅四條。
ㄧ○七年十二月廿七、廿八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卅四條。
ㄧ○八年三月二十二第三屆第四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刪除第卅二條,原卅卅至卅九條文序號修正為卅廿~卅八。
ㄧ○八年十二月廿六、廿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卅三條。
ㄧ○九年十二月廿四、廿五第三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第卅三條。
ㄧ一○年十二月廿三、廿四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第卅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ㄧ一一年十二月廿二、廿三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第卅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ㄧ一二年十二月廿一、廿二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第卅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一一三年十二月廿六、廿七第四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第卅三條第二項第一款。